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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LOL外围下注,英文名称:Sichuan Medical and Health CarePromotion Institute,简称“医卫健促会”,缩写为SC MHPI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治理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从事医疗卫生、健康管理及医学科学研究的有关医疗机构、涉老机构、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及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建设,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贯彻健康中国战略、整合健康产业及相关服务资源、推动大健康产业及医学学科发展、搭建国际医学交流平台,助推卫生健康、医药事业发展,转变“以治疗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的理念,为实现健康中国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科学技术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探索医疗卫生与大健康产业以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的新模式、新业态、新路径;协调医疗卫生与大健康产业资源的整合,规范健康环境、健康产品、康养基地等服务业务的开展,推进健康服务产业政策建议的构建与实施;

(二)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三)开展医学及大健康领域学术交流和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及大健康领域科学技术水平;

(四)发展与国(境)外医学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医疗卫生与大健康产业相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

(五)开展医药卫生及大健康领域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及大健康领域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六)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七)依法编辑出版大健康、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八)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在医学及大健康领域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并向上级推荐相关学科优秀会员进入国家级智库专家或获得各种表彰和荣誉;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医疗卫生、医学学科建设、健康管理、健康养老、健康服务、健康产业、医学教育、医学科研、医院管理等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十一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团体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上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后,可以由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十一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三十九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团体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 本章程经2020年8月7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通过,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补充履行相关程序。

四十九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五十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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